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5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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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,《办法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。与自媒体行业相关的,如下:

 

禁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

《办法》第六条规定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,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。”“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(含电子烟)广告。”“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

《办法》第八条规定“禁止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,变相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。”“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的,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购物链接等内容。”

 

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

《办法》第七条规定“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农药、兽药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,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;未经审查,不得发布。”“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,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,不得剪辑、拼接、修改。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,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。”

 

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隐形“种草”应当标明“广告”

《办法》第九条规定“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。”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,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。”“除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,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,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,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”

 

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各行为主体的广告责任与义务

《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“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,构成商业广告的,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。”“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服务的,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。”“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服务的,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。”“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构成广告代言的,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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